三极管

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

时间:2024-02-25 04:31:48 文章来源: Bob官网

  (1)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
  (2)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%在税前扣除;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20%在税前摊销。

  (1)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,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。

  (2)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,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合乎条件的研发费用2/3的部分,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。

  (1)烟草制造业;(2)住宿和餐饮业;(3)批发和零售业;(4)房地产业;(5)租赁和商务服务业;(6)娱乐业。

  (1)人员人工费用;(2)直接投入费用;(3)折旧费用;(4)非货币性资产摊销;(5)新产品设计费、新PROC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;(6)其他相关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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